臺中市清水區大秀國小績優交通導護老師及志工評選實施計畫
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修訂
一、依據:臺中市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安全實施要點第12點
二、目的:臺中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落實維護本市學校學生上
下學安全,由學生家長、全體教師及社區志工共同參與學生交通導護
工作,期提升導護人員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之熱誠及素養,提振社
會對學生交通導護工作的重視及對學校交通導護人員的鼓勵與肯定。
三、基本條件:
1.在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參與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年滿3年以上。
2.每學期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時數滿8小時以上。
3.5年內未接受臺中市或其他縣市或中央相同性質表揚之績優交通導護
人員。
4.默默耕耘,盡心盡力,積極從事學生交通導護工作,且有具體得獎或
特殊事蹟。
5.學年度執行導護時數最多者。
6.除上開條件外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推薦:
(1)未依照交通號誌、標誌及標線進行不當交通引導經調查屬實。
(2)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交通法規經調查屬實。
(3)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。
(4)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。
(5)涉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,尚在調查階段。
(6)於不適任教師、運動教練、軍護人員、校長處理程序中。
(7)曾受刑事、懲戒處分或最近3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。
(8)除上開情事外,其他有違交通導護人員之不良情事。
四、績優導護人員經學校推薦並經學校評選後,提報臺中市績優交通導護人員
參選金安獎。
五、本計畫經鈞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